第十八条

已修改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因更新、抚育等需要砍伐的,应当向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砍伐的树种、数量、地点、理由和补种方案。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征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申请单位的除外。

砍伐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数量和地点进行砍伐,并按限期完成补种或异地造林任务。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