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别墅、住宅区、度假区、仓库、医院、疗(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