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