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