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