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