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