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