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四)“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