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