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