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