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5月13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4年2月13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拉市海景区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拉市海高原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编制拉市海高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建立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数据库和湿地档案;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拉市海高原湿地开展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利用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维护拉市海高原湿地生态平衡,并不得破坏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再生能力。
(一)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打捞、采集、收购野生海菜花等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植物;
(三)非法捕捞和网箱养鱼,以及炸鱼、电鱼、毒鱼;
(四)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从事捕鱼、航运、旅游活动;
(五)围湖造田、围湖养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缩小水域面积;
(六)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挖沙、采石、取土、挖塘、填埋湿地;
(九)擅自摆摊设点和搭设帐篷;
(十)移动、侵占、破坏界桩、界标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十一)建设危害候鸟安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保护管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拉市海高原湿地野生动物和植物的保护工作。
(一)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打捞、采集、收购野生海菜花等国家保护植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捕捞和网箱养鱼,炸鱼、电鱼、毒鱼的,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围湖造田、围湖养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缩小水域面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挖沙、采石、取土、挖塘、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摆摊设点和搭设帐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移动、侵占和破坏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建设危害候鸟安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