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拉市海景区管理委员会、森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拉市海高原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