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在拉市海高原湿地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畜禽尸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打捞、采集、收购野生海菜花等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植物;
(三)非法捕捞和网箱养鱼,以及炸鱼、电鱼、毒鱼;
(四)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从事捕鱼、航运、旅游活动;
(五)围湖造田、围湖养殖或者以其他方式缩小水域面积;
(六)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挖沙、采石、取土、挖塘、填埋湿地;
(九)擅自摆摊设点和搭设帐篷;
(十)移动、侵占、破坏界桩、界标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十一)建设危害候鸟安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