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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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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已废止

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开发利用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维护拉市海高原湿地生态平衡,并不得破坏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再生能力。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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