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开发利用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维护拉市海高原湿地生态平衡,并不得破坏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再生能力。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