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湿地科学研究和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人工湿地,并采取退耕还湿、退塘还湿、疏浚清滞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