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隶属于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编制拉市海高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建立拉市海高原湿地资源数据库和湿地档案;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拉市海高原湿地开展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