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市水利、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两岸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认为施工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遗产安全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的整改意见修改施工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运河航道内船舶燃料加注点布局规划与建设,鼓励、推广清洁能源动力供船舶应用。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洁。
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设施修复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确保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需要,可以制定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范,对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履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二)损毁大运河遗产界桩、标识;
(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水文、水质、气象监测等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五)擅自实施爆破、钻探、挖掘作业或者采砂、采石、取土;
(六)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七)向大运河河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在河道内洗刷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九)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文物、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气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要求,开展大运河相关专业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书面告知的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进行处理或者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水平。
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观光旅游设施、客运船舶的外观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损毁水工设施、监测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毁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向大运河遗产水体或者坡岸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