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