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

(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

(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

(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

(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