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大运河遗产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减少水底泥污染物释放。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