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开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大运河遗产和游客安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观光旅游设施、客运船舶的外观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