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开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大运河遗产和游客安全。

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观光旅游设施、客运船舶的外观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