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