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市水利、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大运河两岸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