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