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码头、桥梁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