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的,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