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1995年11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义务教育规划,按规定权限合理设置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使学校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加强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的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义务教育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制度。
(一)向本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管理教育教学;
(三)根据本地实际和本级政府规划,确定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五)管理、培养、培训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
(六)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进行民主管理;
(三)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风;
(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六)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
(七)按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流失。
贫困县(市)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应当高于35%。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动财力,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州、县(市)每年从财政收入增长部分中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款。
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
保证教师工资优先发放。
(一)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
(二)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三)支持义务教育,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津贴。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如期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三)由于管理松驰,造成学校混乱,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五)贪污、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六)体罚学生的;
(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义务教育工作的;
(八)扰乱学校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十)利用黄色书刊和电影、音像制品等毒害中小学生的;
(十一)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