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接收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