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义务工,用于学校建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