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