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平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长。

贫困县(市)教育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应当高于35%。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动财力,应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州、县(市)每年从财政收入增长部分中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款。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