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

(二)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三)支持义务教育,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