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二)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三)支持义务教育,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