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本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管理教育教学;(三)根据本地实际和本级政府规划,确定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五)管理、培养、培训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六)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