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实行校长负责制,进行民主管理;(三)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风;(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六)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七)按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流失。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