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强制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