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强制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