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艺、雕塑等;
(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四)纺、染、织、绣、藤竹编、制陶、茅屋建筑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五)体现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工具等;
(六)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七)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民间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九)民间传统药物秘方、医学医术和保健知识;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抢救与管理
对于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颁发证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或者受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
自治县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传承人到自治县各中小学校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开展各种技艺实践课活动。
每年6月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宣传月”,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广泛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传承与命名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申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代表性的,在当地具有影响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习俗的县级以上保护项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区设立保护村或保护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省级保护项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予以命名;属县级保护项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命名。
(一)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经常开展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四)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的。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实物;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开发与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保护文化生态资料和文化原貌。禁止对各民族文化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一)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陶瓷工艺品、器皿、藤编、雕刻、珍珠养殖等文化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栏酒(糯米酒)、竹筒饭、三色饭、酸粉、疍家鱼粥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和展示民族传统音乐(黎族长调、疍家调等)、元宵游灯、“三月三”、端阳龙舟、舞蹈(钱铃双刀舞)、曲艺、美术、书法、绘画、文献、典籍等,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发展黎族、苗族等民间医药,推广黎族、苗族特色疗法;
(五)录制、编写、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民族特色风情小镇和民族特色村庄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镇应当规划建设民族风情一条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在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建设和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改造升级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县旅游文化品位。
黎族、苗族聚居的村庄可以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开发黎族、苗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
奖励与处罚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