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没收资料和实物的,应当将没收物品移交文化主管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