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陶瓷工艺品、器皿、藤编、雕刻、珍珠养殖等文化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栏酒(糯米酒)、竹筒饭、三色饭、酸粉、疍家鱼粥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和展示民族传统音乐(黎族长调、疍家调等)、元宵游灯、“三月三”、端阳龙舟、舞蹈(钱铃双刀舞)、曲艺、美术、书法、绘画、文献、典籍等,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发展黎族、苗族等民间医药,推广黎族、苗族特色疗法;
(五)录制、编写、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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