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宗教、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