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命名的传承人、保护单位进行评估;对丧失命名条件、不履行义务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撒销命名并予公告。开发与利用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