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传承人或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