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传承人或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四)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