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对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一)实施日常小修保养、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本村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应当负担资金的筹集;
(三)确定专人负责村级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签订管理养护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四)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标志;
(五)负责村级道路两侧环境的整治和保持。
(一)制定全市村级道路养护政策,指导全市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编报全市村级道路发展规划;
(三)编报市级养护资金预算,督促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四)审批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市村级道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村级道路养护市场运作情况;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
(一)检查指导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道路普修;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报大修技术方案,审查确定中修方案;
(五)为村级道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合法从事道路养护业务。
(一)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五百元,乡(镇)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五百元;
(四)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道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养护的财政资金。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护资金专帐,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一)超载超限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打煤球;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占道经营;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未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清除;造成村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恢复原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村级道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
(三)侮辱、打骂养护作业人员的;
(四)因管理养护发生其他纠纷的;
(五)偷盗、毁坏村级道路设施、标志、标线的。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律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车辆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