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道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管理养护工作计划,组织村级道路中修、大修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编报村级道路年度养护预算;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完善村级道路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

(六)组织开展村级道路的冬春普修;

(七)协助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村级道路路政管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