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道路养护资金。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护资金专帐,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