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