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二)阻碍在村级道路用地范围取土(砂石)养护公路的;(三)侮辱、打骂养护作业人员的;(四)因管理养护发生其他纠纷的;(五)偷盗、毁坏村级道路设施、标志、标线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