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律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车辆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