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