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区)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道路日常小修保养费用每年每公里不低于二千元;

(三)保证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安排实施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